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啟明指定辯護人徐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朱美璘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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