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14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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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劉俊清
被 告 楊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148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7月28日下午2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29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
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納帳款
予伊,如未能悉數清償,應另給付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
。嗣被告自民國100年4月29日持卡期間,累計尚欠消費款
新臺幣(下同)184,194元(其中本金178,760元)未償還
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
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帳戶查詢、交易查詢、
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合計1,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