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7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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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72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昭台
複 代理人 王文珠
被 告 高育庭
高尚偉
凌麗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