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包文瑞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雅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包文瑞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雅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