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23號上訴人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即原告
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壽棧 因102年度訴字第62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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