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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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蔡富吉 訴訟代理人 梁鳳昭 被告 沈啟瑞
沈漢清 即國鋒汽車材料行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923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林德鑫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