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07號原告 吳春森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複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陳興蓉 律師被告 沈志文 被告有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綢 訴訟代理人 蘇學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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