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996號原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訴訟代理人 張學凱
周育任 陳宏杰 律師 郭俊廷 律師 江子維 律師 莊慶洲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
鍾明諭 律師被告 饒餘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如附表「原裁定顯然錯誤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之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編號│原裁定位置│原裁定顯然錯誤內容│更正之內容│├──┼─────┼──────────┼──────────┤│一│理由欄二、│其積欠自90年1月1日起│其積欠自90年1月1日起│││(原裁定第│至90年3月31日止之管│至90年3月31日止、91│││2頁第16至│理費計新臺幣3萬7,512│年4月1日起至91年12月│││17行)│元,│31日之管理費計新臺幣│││││(下同)3萬7,512元,│├──┼─────┼──────────┼──────────┤│二│理由欄三、│則原告既已對饒餘杏│則原告既已對饒餘杏│││(原裁定第│以支付命令請求自90年│以支付命令請求自90年│││2頁第28至│1月1日起至90年3月31│1月1日起至90年3月31│││29行)│日止管理費3萬7,512元│日止、91年4月1日起至││││確定,│91年12月31日止之管理│││││費3萬7,512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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