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遺產變價分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79號原告 江佳璋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被告 鄧英彥 被告 鄧百富 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鄧德豪 被告 鄧英瑤 訴訟代理人 邱惠雯 (原名 邱秋月 )被告 鄧秀昭 被告 鄧培夆 被告 鄧語潔 (原名 鄧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變價分割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欄中編號19關於「新北市○○區○○路○段00號」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段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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