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996號原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複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蔡仲威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育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饒餘杏 等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3,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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