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52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陽燈光音響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臺陽燈光音響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