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779號債權人椰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債務人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二、如債務人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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