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彭嘉 徵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2,01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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