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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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
原 告 禮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梅
被 告 張豐吉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1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