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321號
原   告  王鉑詠
訴訟代理人  李品蓉
       洪子豐
被   告  王登居
       王新德
       王金成
       王文發
       王新法
上一人
財產管理人 王 黃寶蓮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被   告  王順祥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王鼎喨
被   告  王俊傑
       王性融
       王金龍
       李月雲
兼前列5人
訴訟代理人  王同加
被   告  王承隆
       王承明
       王承趁
       王承財
兼前列4人
訴訟代理人  王順忠
被   告  王仁傑
       王仁聖
兼前列2人
訴訟代理人  王仁厚
被   告  王金山
       王天福
       王祈源
       王祈祐
      王世宏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珊 律師
被   告  王奕仁
       王卉云
       王昭祥
       王坤生
       王金全
兼前列5
訴訟代理人 王文發
被   告  王育清
       王慶輝
       王慶忠
       王明通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王秀麗
被   告  王涵琳
       王鉑茗
       王怡程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王怡靜
被   告  王麗玲
       王薇欣
承受訴訟人  王珮姵
前列3人
訴訟代理人  陳惠琴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1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中關於王文發應有部分比例記載「1/18」記載
,應更正為「3/72」、王鉑詠應有部分比例記載「1/72」記載,
應更正為「3/144」、王鉑茗應有部分比例記載「1/72」記載,
應更正為「3/144」、王珮姵應有部分比例記載「1/36」記載,
應更正為「1/72」、王薇欣應有部分比例記載「1/36」記載,應
更正為「1/24」、 王祈佑 應有部分比例記載「1/364」記載,應
更正為「1/3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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