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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