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36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聖仁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就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再開辯論,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蘇聖仁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之初,為認罪之表示,經本院裁定依簡式程序審理,惟本件業經告訴人 鄭雅文 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應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即應予撤銷;另本件已依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一併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二百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庭法官林勤純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孟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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