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光敏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99年度偵字第14528號)」應更正為「(99年度偵緝字第278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案由內關於「(99年度偵字第14528號)」,顯係「(99年度偵緝字第2785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99年度偵緝字第2785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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