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在權 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提起抗告,並聲請暫免繳納抗告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理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復有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提起抗告而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1份以為釋明,且經查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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