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0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0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0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3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97年度除字第309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運證│02Z0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