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8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8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八一六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游紅桃~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珊~F0~T48┌──────────────────────────────────────────────────┐│股票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八一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信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三九0四一─三││壹│壹仟││├─┼───────────────┼──────────────┼────┼───┼────┼───┤│2│信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三九0五二─八││壹│壹仟││├─┼───────────────┼──────────────┼────┼───┼────┼───┤│3│信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三九0五三─0││壹│壹仟││├─┼───────────────┼──────────────┼────┼───┼────┼───┤│4│信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三九0五四─一││壹│壹仟││├─┼───────────────┼──────────────┼────┼───┼────┼───┤│5│信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三九0五五─三││壹│壹仟││├─┼───────────────┼──────────────┼────┼───┼────┼───┤│6│信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三九0五六─五││壹│壹仟││├─┼───────────────┼──────────────┼────┼───┼────┼───┤│7│信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三九0五七─七││壹│壹仟││├─┼───────────────┼──────────────┼────┼───┼────┼───┤│8│信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三九0五八─九││壹│壹仟││├─┼───────────────┼──────────────┼────┼───┼────┼───┤│9│信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三九0六0─七││壹│壹仟││├─┼───────────────┼──────────────┼────┼───┼────┼───┤│0│信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三九0八九─九││壹│壹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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