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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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4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程怡菱 即進昌家具行、 黃碧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進昌家具行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工商登記表。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