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35號聲請人 廖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周小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4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