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57號原告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正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淑鳳 間,請求返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單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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