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672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鍾仕軒 上列聲請人因與 侯星宇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4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周舒雁
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法官汪漢卿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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