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99號聲請人黑手黨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
聲請人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PaulHsieh
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鄭垚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67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黑手黨公司、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67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此部分聲請,自屬不應准許。另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
erMAFCorp.,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聲請於法不合,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周舒雁(主筆)
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法官許秀芬法官汪漢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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