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63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 孫正能 與相對人 袁月梅 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96號),扶助相對人袁月梅,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周舒雁
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法官汪漢卿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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