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2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宏晞貿易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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