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八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楊致一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三○號)及移五號、第一五一九六號、第一六二五二號、第一九一二二號、第一九一九四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二號、第五四○四號、第六七九○號、第九五一二號、第一二二一四號、第一三○八三號、第一三九三六號),本院桃園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丙○○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三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貳佰零參台、IC板貳佰零陸片均沒收。
事實
一、丙○○係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皇冠遊樂場」之負責人,明知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公布後,未依該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而「皇冠遊樂場」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發給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所申請登記營業項目為「未具影像圖案之室內兒童遊樂器具︵電子遊藝場業除外︶」之經營,而不包含電子遊戲場業,竟仍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即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公布後起,未依該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仍在上開「皇冠遊樂場」內,擺設如附表所示具聲光、影像之電子遊戲機台,供不特定之客人以新台幣五百元換取二百元代幣後,以代幣投入上開電子遊戲機台內把玩娛樂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迄九十年八月六日止。嗣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分別經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十三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台二百零三台、IC板二百零六片。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及桃園縣政府分別報告、告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二款、第四款所定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之規定甚明。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乙案,本院於審理後,認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且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右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丙○○固坦承其有於右揭時、地,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仍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事實不諱,惟辯稱:其自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即多次向桃園縣政府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未果,故其無犯罪故意等語。惟查,被告既明知其本身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仍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當然即有犯意甚明,此不因其有無向主管機關即桃園縣政府提出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有差別,否則任何人於提出申請登記後,准為營利事業登記前,不問歷時多久,均得自由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顯與上開管理條例立法意旨相背甚遠,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不足採。次查,被告右揭犯行,核與證人即「皇冠遊樂場」受僱員工 田建洲高千惠陳蘭婷周秋如陳振祥林獻雄黃惠敏黃保隆游瑞品 、現場客人 游許益蘇旭辰張澤仁胡毓忠張世民林廣信林志偉李俊杰黎陳俊蔡慶彰黃水看 、江仁祥、 馬啟祥劉文正簡致祥楊國志羅英雄陳進益 於警訊時之證述情節(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三○號卷第六頁背面至第十頁;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九五號卷第三頁至第五頁、第八頁、第九頁;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九六號卷第六頁;本院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八七二號卷第八頁至第十頁、第十九頁至第二十二頁;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五二號卷第十一頁至第十七頁;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一四號卷第五頁背面、第六頁、第八頁背面、第九頁正面、第十四頁、第十五頁;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三號卷第十四頁、第十六頁、第十七頁、第十九頁至第二十二頁)及證人林獻雄、黃惠敏、黃保隆、游瑞品另於偵查時之證述情節(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一四號卷第三十二頁背面至第三十四頁正面、第三十八頁)、證人乙○○、甲○○、證人即查獲員警 傅錫華沈介崇 、林幸陽、 胡興隆 於本院訊問時到庭結證之內容均屬相符,復有查獲之現場照片二十八張、營利事業登記抄本三紙、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十紙及正本一紙(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三○號卷第十一頁、第十二頁、第十四頁、第十六頁;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九五號卷第十一頁;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九六號卷第七頁;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九六號卷第九頁、第十頁;本院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八七二號卷第十二頁至第十四頁、第十八頁、第二十四頁、第二十五頁;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五二號卷第六頁、第八頁、第十八頁;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四號卷第六頁;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四號卷第五頁;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九○號卷第八頁;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一二號卷第三頁;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一四號卷第十七頁至第十九頁;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三號卷第三十四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十一份(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三○號卷第十五頁;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九五號卷第十二頁;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九六號卷第八頁;本院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八七二號卷第十一頁、第十七頁;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五二號卷第七頁、第十九頁;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四號卷第五頁;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四號卷第四頁;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一四號卷第十六頁、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三號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二十七頁)、桃園縣政府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府建商字第○八九三四六六九八號函乙紙(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五二號卷第五頁)、桃園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現場紀錄表二份(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二號卷第二頁;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一二號卷第二頁)、扣押筆錄一份(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三號卷第五頁)、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電動玩具保管清單三張(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三號卷第二十八頁至第三十頁)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部分,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甚明。被告未經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即逕自在上開「皇冠遊樂場」擺設電子遊戲機具供人把玩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核其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又被告如附表所示多次被查獲之犯行,均係基於同一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意而為之同一營業行為,屬單純一罪。再公訴人雖僅就被告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行提起公訴,惟被告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十三所示之犯行,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行間,既係同一營業行為,而為單純一罪,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經營之期間、規模、屢次被查獲仍再三接續犯之,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三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二百零三台、IC板二百零六片,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 陳明 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二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因均未扣案,且被告之營業既長期持續為之,衡之常情,其所用之機具當有不斷汰舊換新之舉,故被告用以犯罪之電子遊戲機具,應以其最後一次即附表編號十三所示之現存機具為準,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二之查獲機具,尚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查獲之電子遊戲機│├──┼──────┼───────┼────────────────┤│一、│八十九年三月│桃園市○○路四│威鯨闖天關五台、555水果盤五台│││二十九日│十八巷九號(皇│、777水果盤二台、方塊(雙魚座││││冠遊樂場)│撲克牌)十台、雙魚座撲克牌三十台│││││、鑽石列車十台、恐龍(二十一點撲│││││克牌四人座)一台、滿貫天龍十台、│││││辣妹十三姨(撲克牌)十台、滿貫大│││││亨二十二台、麻雀擂台八台、西遊記│││││五台、超八(水果盤)五台、賓果行│││││星一台、跑馬(十二人座已故障未營│││││業)一台、火山爆發一台、動物奇觀│││││(水果盤)五台、魔術水果二台、O│││││KBABY十一台、DJ三台、舞步│││││機一台、搶救人質一台│├──┼──────┼───────┼────────────────┤│二、│八十九年五月│同右│威鯨闖天關五台、555撲克牌五台│││一日││、方塊數字十台、雙魚座四十台、雙│││││魚座撲克牌三十台、鑽石列車十台、│││││恐龍(二十一點撲克牌四人座)一台│││││、辣妹十三姨(撲克牌)十台、西遊│││││記五台、超九(水果盤)四台、賓果│││││行星一台、跑馬(十二人座)一台、│││││鬼頭七二台、麻將三十五台、五牌對│││││決五台、水果盤五台、骰子(六人座│││││)一台│├──┼──────┼───────┼────────────────┤│三、│八十九年五月│同右│雙魚座三十台、泰山闖天關五台、數│││十九日││字方塊十台、鑽石列車十台、滿貫大│││││亨二十九台、西遊記五台、電視遊戲│││││機二十台、大型台三台、魔術水果二│││││台│├──┼──────┼───────┼────────────────┤│四、│八十九年五月│同右│大型賓果檯五台、小型麻將檯九十四│││二十七日││台、水果檯四台、影像娛樂檯二十二│││││台│├──┼──────┼───────┼────────────────┤│五、│八十九年六月│同右│有影像之電玩麻將八十台、大型賓果│││二日││五台、一般電玩二十台、水果檯十台│││││、撲克牌檯三十台│├──┼──────┼───────┼────────────────┤│六、│八十九年八月│同右│SUPER555四台、數字方塊二│││二日││十台、雙魚座二十五台、金牌瑪莉五│││││台、超鑽列車五台、恐龍樂園一台、│││││麻雀擂台六台、滿貫大亨十九台、辣│││││妹十三姨十台、滿貫福星十台、王牌│││││對決五台、威鯨闖天關六台、動物奇│││││觀五台、賓果星星一台、皇家賽馬一│││││台、骰子撲克一台、賓果一台│├──┼──────┼───────┼────────────────┤│七、│八十九年八月│同右│益智類電子遊戲機檯三十六台、娛樂│││十一日││類電子機檯八十九台│├──┼──────┼───────┼────────────────┤│八、│八十九年十一│同右│益智性電玩二十台、娛樂性電玩機檯│││月二十九日││一百台│├──┼──────┼───────┼────────────────┤│九、│九十年二月二│同右│益智類十八台、娛樂類一百六十台│││十六日│││├──┼──────┼───────┼────────────────┤│十、│九十年三月八│同右│八人座三台、五人座一台、喜從天降│││日││(機檯名稱)一四○台│├──┼──────┼───────┼────────────────┤│十一│九十年五月二│同右│數字方塊、皇冠列車、雙魚座、滿貫││、│十日││大亨、皇家賽馬等遊戲機台一四○台│├──┼──────┼───────┼────────────────┤│十二│九十年七月四│同右│益智類:中國龍二台、三國戰記二台││、│日││、雷電二代一台、天殘變五代一台、│││││閃電風暴一台、小精靈一台、四川省│││││一台、九八戰鬥群王十台、滾石DJ│││││二台、EX滾石DJ一台││││││││││娛樂類:數字方塊十台、雙魚座三十│││││九台、七靶二十四台、皇冠列車十台│││││、恐龍樂園一台、好奇禿鷹七台、十│││││三張四台、星星八人座一台、賓果八│││││人座一台、跑馬八人座一台、金頭腦│││││八台、滿貫大亨三十台│├──┼──────┼───────┼────────────────┤│十三│九十年八月六│同右│中國龍、三國戰記、雷電二代、天殘││、│日││變五代、閃電風暴、小精靈、四川省│││││、九八戰鬥群王、滾石DJ、EX滾│││││石DJ、數字方塊、雙魚座、七靶、│││││皇冠列車、恐龍樂園、好奇禿鷹、十│││││三張、星星八人座、賓果八人座、跑│││││馬八人座、金頭腦、滿貫大亨、威鯨│││││闖天關、辣妹十三姨、金明星、魔術│││││水果、OKBABY等二百零三台│││││IC板二百零六片│└──┴──────┴───────┴────────────────┘附錄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第廿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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