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告 吳學而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被告 吳嬌治
吳學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浩維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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