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十號
原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麗莊 送達代收人 邱文卿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貳拾陸萬叁仟貳佰捌拾壹元,折合銀元貳佰柒拾伍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捌萬貳仟陸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