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即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丁○○聲請人甲○○聲請人乙○○聲請人丙○○右列聲請人因 劉一順 (原名 劉贛順 )叛亂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決定書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之正本案由欄內第一行、理由欄內第一段第一行「劉贛順」記載,應更正為「劉贛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書之正本案由欄及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核與原本不符,因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