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林靜雯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