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358號
原 告 黃智旭
原告與被告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329,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