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61號
原   告  谷峰
原   告  谷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信吉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
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
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
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
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
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
,以萬元計算。);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江信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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