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婉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婉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婉菁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附表:受刑人林婉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4日│104年5月12日至│││││104年5月1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926號│偵字第1515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豐簡字第│104年度豐簡字第│││實││289號│361號│││審├───┼────────┼────────┼────────┤││判決日│104年6月17日│104年7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豐簡字第│104年度豐簡字第│││決││289號│361號│││├───┼────────┼────────┼────────┤││確定日│104年7月20日│104年8月24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