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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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請人 林俊黨 上列聲請人林俊黨因與相對人 陳見達 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俊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列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所有權人最新之個人戶籍登記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二、依照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擔保債務人登記為相對人陳見達、 賴偉正賴偉舜賴偉仁 ,惟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證明文件,債務人為 賴春蘭陳元品阿路行 張燕路 ,而非相對人,故請補正相對人陳見達、賴偉正、賴偉舜、賴偉仁負票據、借款債務且受擔保效力所及並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逾期即予駁回。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系爭債務餘額為何?
四、請提出系爭彰化縣○村鄉村○段○○○○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乙份(最近3個月內)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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