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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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90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羅勝鑫
林奕良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柏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4,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原告於支
付命令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