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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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90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羅勝鑫
       林奕良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柏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4,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原告於支
付命令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 板簡 字第 1900 號裁定(107.10.11)[和解]
  •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 板簡 字第 1900 號和解筆錄(108.05.0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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