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五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原告與被告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陸拾參萬元,折算銀元貳佰伍拾肆
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肆佰參拾肆元,折算新台幣柒
萬陸仟參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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