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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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撤緩偵字第45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4月6日死亡,此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1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