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53號上訴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年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五三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蘇玟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