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被告。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