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203號

原告 黃柏仁

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曾子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㈠提出繳納婚姻諮詢會費金額明細。㈡查報有無終止與美好關係生活諮詢有限公司間之婚姻諮詢契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張嘉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