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203號
原告 黃柏仁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曾子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㈠提出繳納婚姻諮詢會費金額明細。㈡查報有無終止與美好關係生活諮詢有限公司間之婚姻諮詢契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