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917號
上訴人即星享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企劃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