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28號
原告 陳劉玉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簡 時間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尚未經本院囑託鑑定,暫先依原告之主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併請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以確認被告為上開建物所有權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