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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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06號
原告 楊明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圃園藝有限公司、 陳鵬翔 (原名: 陳柏翰 )、 陳帛謙 (原名: 陳文亮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725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1年5月4日送達被告東圃園藝有限公司、111年5月5日寄存於被告陳鵬翔、陳帛謙住所地派出所,於111年5月15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