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86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耀樑

被告廷宜廣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廷宜廣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6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陳芊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