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毒抗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毒抗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行股
抗告人甲○○右列被告人因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0八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因觀察、勒戒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其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此有該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0 年度 毒抗 字第 368 號裁定(90.11.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 毒聲 字第 1087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