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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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三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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