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陳鶴鵬